| 业务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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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客户应当是保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保定户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向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八)客户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业务种类:
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本公司基于农户的小额短期资金需求,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贷款。
(二)助学贷款。是对考入保定市所在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三)科技创业贷款。是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和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四)创业贷款。是对实际处于下岗失业状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五)个人消费综合贷款。对有房产产权,由指定消费用途的资金周转需求,办理指定抵押担保方式所发放的贷款。
(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七)种植、养殖业贷款。是对种植、养殖业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小额需求所发放的贷款。
(八)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是对居民个人因资金急需而存单、国债又未到期的临时资金需求所发放的贷款。
(九)资产抵押、应收债权抵押贷款。是对中小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十)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对工商企业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而又急需资金所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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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户申请 (二)初步洽谈 |
| (三)提供资料 (四)初审资料 |
| (五)实地调查 (六)风险评估 |
| (七)贷款审批 (八)发放贷款 |
| (九)贷后跟踪 (十)贷款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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